出口文件製作/修改原則

提單製作
整櫃貨載均以貨主書面指示為準。
切結書
以本公司所提供的切結書版本為準,切結書需蓋公司大小章。
更改提單內容/重作提單
如要求更改提單文件內容或重作提單,需繳回原簽發之整套正本提單,並繳交更改提單內容切結書正本。
託運人(Shipper)、受貨人(Consignee)、受通知人(Notify party and Also Notify party)
結關前  整櫃(FCL/FCL)及併櫃(LCL/LCL) 修改託運人、受貨人、或受通知人,需重傳正確之書面指示。
結關後 提單草稿 修改託運人、受貨人或受通知人,需附切結書。
提單 修改託運人、受貨人或受通知人,不得蓋更正章,必需重作提單,應繳回全套正本提單並繳交文件重作費及切結書。
收貨地(Place of Receipt:POR)、裝貨港(Port of Loading:POL)、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POD)、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PDL):
提單之記載以實際收貨地、裝貨港、卸貨港及交貨地為準,不得更改。
船名/航次(Ocean Vessel/Voy.No.):
不得更改。
嘜頭(Marks):
結關前  修改嘜頭,需重傳正確之書面指示。
結關後 修改提單草稿或提單嘜頭,整櫃需附切結書方可更正,併櫃須由本公司與櫃場確認裝櫃資料相同後方可更正。
品名(Description):
提單簽發前  修改品名欄內容,需重傳正確之書面指示。
提單簽發後 修改提單品名需向海關申請,俟取得海關同意文件後,併同全套正本提單及切結書方得要求更改。
※依據關稅總局92年6月19日台總局徵字第0920104202號函規定:
“出口貨物放行後,託運人如欲更改裝船文件之貨物名稱,且與海關放行貨物之名稱不符時,應切實先向原通關單位申請更正出口報單之貨物名稱後,再向船公司申請更正裝船文件之貨物名稱”
件數與單位(Quantity & Unit):
a.併裝整交(LCL/FCL)或併裝併拆(LCL/LCL)條件: 
結關前 修改件數或單位,需重傳正確之書面指示。
結關後 提單草稿及提單:本公司需先核對貨主提供書面指示上的箱數是否與貨櫃場相同,如有差異以貨櫃場所確認實際之件數與單位為準。
b.整裝整拆(FCL/FCL)或整裝併拆(FCL/LCL)條件:
結關前 修改件數或單位,需重傳正確之書面指示。
結關後 提單草稿:修改件數或單位,請附切結書。
提單:修改件數或單位,需繳回全套正本提單及切結書。
材積與重量(Measurement& Gross Weight):
材積: 
結關前 整櫃(FCL):更改材積,需重傳正確之書面指示。
結關後 整櫃(FCL):修改提單草稿的材積,需憑切結書更正。
併櫃(LCL):經本公司與公證行確認無誤後方可更正。
重量:結關後以貨櫃場所提供為準。
裝船日(On Board Date):
太平洋線、歐洲線:船開當天為裝船日。
亞洲線:船到當天為裝船日。
上述裝船日,不得更改
船名/航次(Ocean Vessel/Voy.No.):
託運人之更改提單內容切結書。
繳回蓋有託運人背書之全套正本提單。
電報放貨
  1. 如要求更改提單文件內容或重作提單,需繳回原簽發之整套正本提單,並繳交更改提單內容切結書正本。
  2. 如所繳回之正本提單為不記名式提單(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 to order of Notify Party或to order
    of Bank),請託運人於提單上背書及在電報放貨申請切結書上明確指示受貨人之全銜及聯絡資料。
  3. 繳交所需之電放費用。
正本提單遺失
  1. 台灣區正本提單遺失重新發提單之處理方式 -
  2. 託運人需備妥下列文件資料才能要求船公司重新簽發提單:
    • 不低於貨價加運費加保險費合計共1.1倍之現金(銀行開立之本票、台銀支票)或設質抵押定存單,供質押二年。
    • 提單遺失重簽擔保函。
    • 商業發票(INVOICE)。
    • 重作提單費 或 電放費。
  3. 如要求以電報放貨,則不再發第二套提單。
  4. 如要求重發提單,本公司將於提單上註明:
    "THIS B/L IS A REISSUED B/L, AND THE ORIGINAL B/L xxxxxxxxxx HAS BEEN VOIDED. 即『本提單為重發提單,原提單無效』
危險品
  1. 訂艙時:貨主有詳實告知危險品內容之義務。
  2. 結關前:
    • 請提供正確及完整的危險品申報書〈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並載明24小時緊急聯絡人資料。危險品申報書上須聲明:『所託運的貨物已提供正確且完整的說明與描述,並已根據所適用的國際和國家政府的規定進行了分類、包裝、標記和標示(標牌),且在各方面都處於良好的運送狀態』。同時,申報書上須有發貨人的簽名與日期。
    • 若危險貨物已完成裝櫃,依規定須提供貨櫃裝載證明〈Container Packing Certificate〉,貨櫃裝載證明上須聲明:『該危險貨物已經按照相關條款規定裝入貨櫃中』。同時,貨櫃裝載證明上須有裝櫃負責人的簽名與日期。
    • 危險品申報書〈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須按照《國際海運危險品運送規則;IMDG Code》第5.4章文件( Chapter 5.4 Documentation)填寫規定內容,若進、出口國有要求該項危險品有特別加註說明規定時,必須按其規定說明。
  3. 結關後:如修改提單草稿品名(與原危險品申報書內容不同)需先經海關同意後再繳交切結書更改;如已領取提單,需持有海關同意文件,並繳交全套正本提單及切結書。